在不具有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宅基地及住房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此时,房屋购买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利益损失的弥补:
首先,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各方不当得利返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即购房人返还房屋,出卖人返还因出卖房屋所得价款。对于购房人在购得房屋后的装饰装修部分,因已经与房屋构成整体而无法分割,只能折价补偿。对此,应综合考量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对于希望保有房屋且具备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件的购房人,可以通过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满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实体性法律要件。此时便不会对前文所述的法益产生任何损害,因而也无需担心必须返还房屋。
最后,遇有征收拆迁情况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可以事先签订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此种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本质上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后续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无效。购房人与出售人可以事先就拆迁补偿事项约定明确,避免在征收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