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按产权归属可划分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私有房屋,其中又有合法产权与违法建筑之分:按管理使用方式划分有:自用、租货、联营、合作等。商业用房除自身价值外,其特殊性是作为生产要素可为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由此而引发利益关系的调节,容易产生种种问题。
01 补偿安置的主体复杂
商业用房和土地在所有权、使用权上的统一与分离,例如,土地使用权有通过土地批租、转让、有偿划拨、无偿划拨、继承或购买私有房屋而获得等等,房屋使用权有自用、承租、转租、转让所得,经营方式有自营、承包、联营、合伙等等,致使利益关系多元化,不可避免地产生权益分配之争。此外,一些街区搭建的临时商业用房,以及亭、棚等等,使用人多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这些商业用房的占有者,使用人无论是否合法,拆迁时都已成现实,决不会轻易降低各自的补偿安置要求,有的显然已超越拆迁的范畴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界定。
02 补偿的基准偏差且缺少科学合理的定量
商业用房所处的区位是其价值中极为重要的因素,城市中心区与郊区的房屋本身并无本质差别,但处在不同地段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的经济价值则有天壤之别,核心因素就是级差地租。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土地的价值,“重房轻地”,在现行的拆迁法规中对房屋构造的评价具体详尽,而对地产概念却缺乏应有的认识,其价值亦难以体现。导致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不平等,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部门对此已做了大量的调研分析,提出了种种办法,但从根本上讲仍缺乏科学合理的定量标准。
03 补偿标准难以准确、统一
商业用房拆迁的补偿除了房屋本身的补偿安置之外,还包括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各项补贴、经营损失、搬迁费用、商业区位及楼层补偿等等。被拆迁单位情况千差万别,政策规定的原则性与实际情况的多样性不相适应,往往无章可循,一些单位和个人则借机多报人员、工资标准、营业收入等,有的甚至漫天要价,致使拆迁补偿费用难以控制,难以预见,不仅成为拆迁中的“沉重话题”,而且形成一股不良风气。
04 特殊房产的商业用房拆迁
地方政府在拆迁中遇到上一级机关或军队等特殊部门的房屋,尤其是拆迁经济效益较好的商业用房时,被拆迁单位往往提出远远高于规定的要求,使拆迁人无法接受,地方法规也难以制约这些特殊部门。
05 法规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够
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十分复杂,拆迁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原则性强,缺少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能行之有效的均衡拆迁双方利益的办法。因此,从商业用房拆迁的疑难案例和强制执行的情况分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处理商业用房拆迁纠纷的案件中,显得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单位的拆迁,往往以拆迁人的让步和妥协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