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都有哪些规定?

2020-11-02 11:34:46 昌运拆迁律师 0

01 承包期内无权收回和调整土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依规并履行村民会议、村务公开等程序的前提下,利用集体机动地、四荒地、依法有偿退出的承包地等土地再次发包给无地少地农户。

02 进城农户有权保留承包地

集体不能以其成员进城落户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中央有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确规定。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

《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03 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妇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益,“未婚女”“外嫁女”“离婚女”农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现象屡见不鲜。

在一些农村中,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不少村民认为出嫁、离婚的妇女没有理由享有土地承包权,在发包时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早已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04 是否流转完全由农户自主决定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承包农户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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