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应如何分配

2020-10-19 12:30:26 昌运拆迁律师 0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中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由于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用相关规定是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的,所以,我们在此重点了解一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分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就这几种费用而言,各自的性质不同,归属不同,其分配的权利基础和权利主体也有所不同。

首先来了解一下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见,这部分费用的分配权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这实际上是指,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确定是要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民主议定程序主要针对承包地调整、承包方案的确定以及以其他方式将本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给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事项,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则是适用于所有集体重大事项的。

其次是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归属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所造成损失所给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国家征收土地时,虽然被征收的农户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对于被征地农户的损失,还是应当予以补偿的。

最后是关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给的被征地单位的专属款项。安置补偿费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其目的是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因此,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用而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不需要专门安置,因此,其他形式承包方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

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渐增多,此类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将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产生消极影响。如果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咨询拆迁律师,避免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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