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实施流程——补偿公告与登记

2020-11-02 14:39:15 昌运拆迁律师 0

“公告”,即县级以上政府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告知其所有的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被国家征收。“ 登记”,即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法定机关就补偿事项进行申报登录。从这个程序阶段开始,征收程序呈开放性,准许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介入征收程序。

 (一)“公告”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为这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依照这一规定, “公告”程序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公告主体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告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排除了省级政府为公告主体;如果将“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中的“市”收缩解释为“县级市”,那么“省辖市”也被排除在公告主体之外。

2.公告内容是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用“等”加以修饰,应解释为“等"之前所列举的内容是法定公告的内容,公告机关必须全部予以公告; 其他与征地有关的内容是否需要公告,可以由公告机关裁量决定。

3.公告地点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作为法定公告地点的“乡(镇)、村”,前者是一个行政区域,后者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区域,它们不是一个特定的地点。为了保证必要的行政效率,同时也要顾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知悉、了解被征收土地的情况,这里的“乡(镇)村”被规章解释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和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

 (二)“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土地管理法》中“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改为“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就便民角度而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为可取。依照这一规定, “征地补偿登记”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1.登记期限为公告规定的期限。此处“登记期限”为公告机关的裁量期限,由公告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征地所涉的面积、人数等不同,法律不宜作出统一规定, 所以,将登记期限的确定交由公告机关决定,可以兼顾行政效率与便民办事双重目的。

2.登记机关为公告指定的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从文义上可以解释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中加以指定,可以便利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登记。不过,相关的部门规章则又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但这里的“指定地点”应当解释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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