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集体成员的生活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的。集体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和出租。但集体成员对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当然,经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发生实质性转让的,但是宅基地的转让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1.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
2.转让双方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5.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
6.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疑问二: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宅基地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不能流转。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不能被继承,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续。
疑问三:拆迁范围确定后,哪些活动被禁止?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