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本来农村土地确权应该在2020年末全面完成。但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这项工作被迫延期,直到最近才重新开始。除了土地确权之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也如火如荼的开始了。
虽然现在还处于疫情期间,但随着征地拆迁项目的复工,某些地方征收人员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工期以跳跃式的方式展开征收工作,而这很显然会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抢工期、赶进度,跳过法定的征收流程就让让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甚至是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都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面对这种现象被征收人除了要查看当地的复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外,也要查看复工文件。更重要的是,在遇到逼签、逼拆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程序。毕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了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拿到合理的补偿。
但根据部分来咨询的当事人的情况来看,因为其并未经历过征地拆迁,所以并不知道土地征收究竟有哪些程序。针对这种现象,昌运律师就来告诉大家一个合法的征收都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第一步是获取征地批文:征地批文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核心文件,是征收项目能否启动的重要依据,只有拿到了征地批文,才能正式启动征收。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任何单位或是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都要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准之后才能开始建设,在没有经过审批之前是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面建设的。
其次要张贴征收公告、确认征地调查:征收方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除此之外也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在征地告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并没有履行这项程序的话,那么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是启动法律程序。
然后是进行补偿安置听证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话,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且相关部门在收到听证申请时,应当要组织听证,及时的修改方案。
最后是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收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向被征收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在这期间,有相关人员反悔、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或是不及时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咨询拆迁律师,向上一级部门进行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