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法征收,该如何有效使用举报权?

2020-10-20 14:42:39 昌运拆迁律师 0

举报是任何中国公民都享有的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为举报内容的权利。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将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举报至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 举报权的行使方式及举报范围

举报权的行使方式,分为实名和匿名两种。实名举报的,一般会公开举报人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中一项或者几项。而匿名举报则不公开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防止举报人身份被识别出来。无论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都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新闻媒体披露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使用的语言可以是汉字少数民族语言、盲文、外文。对以上方式的选择,本着举报人自由选择的原则。

其次,关于举报权的行使限制,主要是举报人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反之,根据我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针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领域,具体举报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①市、县级人民政府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施的补偿工作违反本条例规定;

③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                                                   

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二.如何避免被举报对象实施报复行为?

举报人受法律保护,这是各个国家通行的做法,只不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具体的保护制度上有所不同。在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有关保护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20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人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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