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无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是否为违建

2020-10-21 17:20:27 昌运拆迁律师 0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须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栋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同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还规定,各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的用地性质,进行相关建设行为自然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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