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为尽快完成征收可能会用各种方法,而其中最常用的就是以“拆除违建”的形式促进拆迁。随着被征收人对“拆违”的了解越发深入,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被拆除的可能性就越小。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这里面的门门道道。昌运拆迁律师曾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律师发现这位当事人也是非常的苦恼为什么自己家的房子此前居住了那么久都没认定成危房,而在拆迁时却被说是危房。
除此之外,律师接受的咨询中也有一些当事人表示根本不了解危房是什么,怎样认定,为什么会被拆除。下面昌运律师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危房是什么,能否被强拆。在实践中,被征收人一定要对照法定的标准给自己的房屋来一个定性,除此之外还可以用拍照、录视频等方式留下证据,以便日后进行维权。
何谓危房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而危房也有四个标准。
即A级非危险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险房以及D级整栋为危房,一般情况下只有达到D级,才可能会被拆除。
而且法律除了对危房的概念和分类有着严格的标准,危房拆除也不是相关部门一纸通知或是口头就可以进行认定与拆除的,而是需要经过鉴定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我们从以上的规定中来看,危房的认定跟认定违法建筑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而且危房鉴定文书面必须要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地方相关部门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法律也并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单位或是个人有申请危房鉴定的权利。
所以,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于一些年限久的或是外观看似不牢固的房屋,直接将其认定为危房是明显不合理的。
危房一定要被拆吗
其次,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认定成危房,那不意味着要必须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即
(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
(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
(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
(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只是单纯的口头通知或是单方面的出具一份危房认定书就要求被征收人搬离涉事房屋或是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是不是自家人,如果申请主体不是自家人而是征收方的话那这份认定书其效力是存在问题的,对此可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
退一步讲就算房屋真的要拆除那也要依照《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告知、催告、听取申辩意见等程序。如果不进行上述程序就直接对房屋进行拆除,就会严重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被征收人要明确认识到按照法律所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的,而且也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极少数地方征收人员将房屋认定成危房其目的就是为尽快完成征收,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违背了这一原则,就要提高警惕了。
因此,当被征收人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拆危文书或是遭到征收方以拆危的名义将房屋强制拆除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选出最为适宜的方式进行维权,并在必要的时候提起法律的武器,以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