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想要增加住房面积只能通过自建房的方式增加。因此,许多地方的农民朋友们都认为自己在自己家的地上建房子没有任何的问题。而部分有一定法律意识的农民则会问一下村委会,得到能建房的回复后在开始建房。但一切真的那么简单吗?
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村自建房都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各地对于宅基地发面积也有一定的规定。所以凡是超出宅基地的自建房都是不合法的。
此外,就算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也是需要进行申请,在申请通过后再经合法流程进行建设的。在这里农民朋友需要注意的是,此出的申请并不是指向村委会问一声就行,而是要经过一个完整且正规的流程才行。
到了这里,可能一些农民朋友就开始担心了。自己在建造房屋时并不知道这些,只知道问一声村委会或者连问都没问就直接开始建造了,那么现在房屋会不会被当成违建处理掉啊。如果真的被下达了期限拆除通知书,我们又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下面昌运拆迁律师就简单的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行政机关是否保障了相对人的听证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涉及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属于重大财产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前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行政机关未进行告知,就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二、决定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出于违法建设治理的目的,某些急于实现该目的的地方行政人员,可能会没有经过讨论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房屋的相关文书。
然而限期拆除,明显属于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慎重决定。
三、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此出为处置违建),应经过全面的调查并有充分的证据。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并经行政相对人的签名确认。
此外当事人需要知道的是,实践中一些地方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决定。在此种定性下,行政机关处置违建的决定因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虽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同,但其内容、步骤上却有很多相似之处,并不需要老百姓自行去区分。
四、是否明确告知相对人复议及诉讼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也就是说,即使房屋真的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不能立刻强制拆除,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的救济权利,并列明法律规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
一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强拆行为就必须中止下来,待法院的生效裁判作出后才能继续推动强拆。
综上所述,当事人遇到行政机关认定自己的自建房为违法建筑且要被强拆时,千万不要慌张,更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而是应该尽快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