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也是我们生活的根本。也因此在遇到征收时,每一个步骤我们都要仔细地检查。但是在征收新闻中,我们时常能听到某些地方的被征收人因为拒不离开房屋,其房屋被征收中被合法的司法拆除。这种司法拆除真的是合法的吗?
很遗憾的是,征收方是可以对房屋实施合法的司法拆除的。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了非法强制拆除行为,但司法拆除并不在此列。
首次我们要知道房屋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的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没有进行任何违法行为,且房屋评估结果合理,以此为依据给出的补偿标准也没有什么问题的情况下,是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后申请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司法强拆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往往是因为自己的私人原因而一直拒绝搬迁,且之后也没有进行任何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征收方很显然也不能因为这种情况就放弃整个项目。
在满足上述的所有条件之后,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就可以强制执行。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才是合法的强制拆除。
房屋对每个被征收人而言都是极为重要的财产,同时也是征收中维权的基础,因此在司法强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制定得极为严格,缺少任何一步或任何一个步骤没有按规定实施都是违法的。所以了解司法拆除的步骤,防止某些地方征收工作人员打着“司法拆除”的幌子进行非法强拆就很有必要了。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所以,在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征收方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其强制拆除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非法强拆机关赔偿损失。
二、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
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绝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依然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也不能擅自强拆。
申请强制执行时,征收方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六)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五、强制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组织进行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