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不签订补偿协议吗?

2020-10-20 11:21:27 昌运拆迁律师 0

一般在对养殖场进行拆迁的过程中,如果就对方给出的拆迁补偿觉得不合理,或者拆迁的程序存在不合法的情况,这个时候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而拆迁的补偿标准,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一、养殖场拆迁,怎么拒绝签协议?

如果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拆迁程序不合法,是可以直接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的。

国务院《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二、养殖场拆迁拒绝签协议后需要应对哪些

1、当你拒签协议之后,一定不能在权利上睡大觉,国家法律赋予我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我们一定要主动提起法律程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可能就会遇到断水、断电等情况大家务必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起相关程序。

2、在维权过程中,不懂法律规定的养殖户多半处于弱势状态,我们更要化被动为主动,了解法律规定,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当然,我们还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更容易发现其中的关键问题所在。在收集好证据之后我们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主张我们的合法权益。

3、有人申请信息公开,但申请受阻了,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 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三条一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二是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义务,公民的救济权利。结合这两条规定,被拆迁人一定要善于运用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这对于监督拆迁方的行政作为以及获取谈判协商权利都有很大的帮助。

4、了解发来的相关文件

在做完上述准备后,大家不要以为就完了,一定要仔细了解收到的相关件文件,不要置之不理。如果收到相关部门送来的《违法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务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很多养殖户就因不懂法律规定错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获得补偿或者只能获得极少的补偿。

昌运律师建议您碰到上述情况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以免权益收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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