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农村城镇化的转型时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受到国家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对城市旧城区及其邻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工作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大规模激进的拆迁改建工作可能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有哪些原因影响了房屋拆迁补偿的多少?
一、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实际价格
拆迁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或房屋本身价值脱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1)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常常以多年之前的补偿标准为依据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甚至单方面决定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
(2)许多被拆迁人往往都陷入一个误区,认为拆迁补偿只补偿地上附着物,而土地是得不到补偿的。大多数人都会说:“人家政府的人说土地是国家的,不是我们的,所以没有土地的补偿”。不可否认,被拆迁人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不仅是农村宅基地和耕地是有补偿,城市的院落等也都是有补偿的。
二、先拆房后补偿,补拆程序颠倒
实践中,“先补偿后搬迁”没有得到贯彻实施。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多年过去了依然没有被妥善安置,承诺给的安置房遥遥无期。安置房源紧缺、安置地段偏远,少数地方还存在故意拖延的现象。此外还可能存在安置房源紧缺,擅自抬高回迁房价,致使房屋被拆迁后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面临较严重的困境。低补偿,致使被拆迁户在拿到补偿款之后仅能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城市边缘化加大了被拆迁人的生存成本,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改善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准,反而导致其生存环境更加恶劣。
三、 拆迁性质模糊,界限不明确
实践中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更加激化了房屋拆迁的矛盾。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界定为大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这也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一些地方征收工作人员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的外套,借助政府的公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