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土地的要对征地情况进行公告,征地公告是征地的必要程序,那么征地公告发布后还能不能想办法多拿补偿的?
征收公告一发布,大家最先想到的问题往往是自己的征收补偿有多少,现在能做些什么来提高能得到的补偿,
有的人采用比如翻盖房子、重新装修等等增加房屋的价值,另一些“聪明人”甚至想出离婚分户或结婚加“人头”的方法,试图为提高征收补偿加码。那么这些提高征收补偿的招数真的可行吗?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在对房屋进行翻新,扩建等行为并不会增加征收补偿款数额。
另外,在涉及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时,往往会以当地的规定的法律法规作为评判标准。这里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5)房屋、土地租赁;(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综上所述,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后仍旧偷偷施工新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也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提高自己的征收补偿。
但这里就引出了一个疑问,如果征收公告发布后如果征收工作停摆,那么划定的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就永远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事以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为了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由以上规定可以得知,暂停办理以上事项的暂停期限通常为一年,在该期限内被征收人进行以上行为的,房屋征收时将无法被认可,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超过暂停期限且没有依法经批准延长期限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当然,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建议被征收人提前咨询专业征收律师具体确认。
但征收补偿给多给少并不是只能听任征收方做主。被征收人确实认为对方给出的补偿条件过低,无法满足自己和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保障的基本需求的,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谈判和多种法律途径来争取提高自己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