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哪些诉求?

2020-10-30 14:15:24 昌运拆迁律师 0

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一个重要主体就是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方面,被拆迁人作为与拆迁人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有权对自身利益进行独立判断,并按自身意愿进行交易;作为法律保护的利益主体,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受拆迁方或者其他主体的非法侵夺。就被拆迁人个体而言,其利益属于个体利益;如果从群体的角度来看,则众多的被拆迁人可以被当作一个整体, 而在我国房屋拆迁的现状下,被拆迁人可以说是相对弱势的群体,而该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则属于社会利益,如果被拆迁人这个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单个的被拆迁人,整个社会也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破坏整个社会的安定。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可以总结如下:

1.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利益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所有权相分离,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享有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权,而仅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补偿,至于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则没有明确规定予以补偿。众所周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实际上是收回土地的使用权,而有关土地在被收回并重新规划后,增值空间往往较高;而对于土地的收益,按照目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原使用权人则难以分享该收益,因此,被拆迁人往往认为这种现象有失公平。

2.涉及房屋损失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设置了较低的补偿标准,并根据其制定的标准直接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原本应当具有的平等、自愿等属性也就难以实现。

3.拆迁补偿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对于大多数理性的被拆迁人而言,公平的补偿是其依法维权的目的所在,如果出现不公平补偿乃至强制拆迁,则会通过上访、复议、诉讼等常规方式依法维权。同时,也存在另外一部分被拆迁人,借着城市拆迁建设的机会漫天要价,希望达到一夜暴富的效果,而为了实现拆迁利益的最大化,更是不惜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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