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村民因对他人拆迁补偿款存在疑问,从而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其他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等信息,那么这些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呢?
一、涉及拆迁补偿款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申请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他人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是相关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即公开的信息是整体范围内拆迁补偿款的标准、户数、整体补偿款总数额及发放的具体情况,而不是每个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款。所以他人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三、他人拆迁补偿款涉及个人隐私,不因申请而公开
拆迁补偿款信息,包含了姓名、住址、账户、金额等隐私,涉及个人隐私,在权利人同意公开之前,依法不予公开。
由上文可知,相关机关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时,公开拆迁补偿标准并确保标准统一即可。村民申请公开他人拆迁补偿款时,在获得权利人同意前,因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机关依法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