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不在执行100动迁率

2020-10-20 13:56:03 昌运拆迁律师 0

2019年,广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取得”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同意,原权利主体可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这项改变直接打破了旧城改造原有的”老规矩”。(只有所有人都同意并签约,旧城改造才会实行)

这一新政出台后,将杜绝拆迁户”漫天要价”的现象,换句话说,指望拆迁暴富不再可能了。但这也引发出另一个问题:”另外1/3业主的补偿权益该如何障,若其对补偿不满意,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就由昌运律师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广东旧改新政以及旧城改造中当事人对补偿不满意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因过高的签约比例要求,旧城改造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从旧城改造被提出开始,就一直采取”协议搬迁”的模式。虽然由各地制定政策多少有些不同,但不变的是只有当改造区域内的业主签约率时达到90%或100%时,才可以启动拆迁程序。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时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与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但在实践中,由于每一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于拆迁补偿往往会有不同的诉求,这使得意见难以统一,就经常导致签约率达不到100%,甚至达不到90%。这就导致实际签约率达到不了旧改动迁必须达到的100%(有地方是90%)签约率规定,很多城市旧改项目无疾而终,变为双输的局面。

以上海虹口区59街坊的旧改为例,早在2012年旧改项目就已经启动,但因为没能达到当地规定的85%的签约比例而停止了拆迁。此后直到2018年,当地重启动迁,居民签字同意率达到了96.05%,才成功动迁。由此可见,老版本的旧改模式推动起来极为困难,效率低下。

此次新政的要点:四类情形,经2/3以上权利人同意即可裁决搬迁

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2/3权利人签字就可申请政府裁决搬迁。这一意见彻底突破了旧改动迁”众口难调”的这一困局,将旧改动迁的主动权,交给了”多数人”。

当然,《意见》中对于旧改中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前提也作出了具体的限定,即必须是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

同时,还规定了符合以下四类情形的,业主才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即:

(1) 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4) 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余下的1/3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首先要明确的是,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诉求,表明自己补偿权益诉求权的力,合法合理的诉求,理应依法得到保障。不能因为少数服从多数这种理由,就忽略掉少数人的意见。

所以这份《意见》,除了保障了2/3被拆迁人的利益,也极力保障了另外1/3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并提供了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

《意见》中明确规定,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

从这里咱们可以看出,只要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满意,那么可以通过协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并不会出现因要保障大多数人的诉求就牺牲掉小部分人权益的情况。

不论是何种方式的旧改,依法征收合理补偿的原则不会变

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旧城改造的形式或许会有变化,但无论怎么改都是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征收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进行动迁,就要按照法定的征收流程来进行,并按照”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旧改,补偿必须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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