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妙招教你如何应对拆除违章建筑

2023-07-26 16:05:24 昌运拆迁律师 0

全国范围内,“拆违”工作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拆除违法建筑,被当作进步搬迁效率、降低征拆本钱的有效手段屡试不爽。好好的屋子,住了几十年的屋子,怎么一遇拆将就变成违法建筑了呢。

关于这个问题,被拆迁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明拆除是否正当:详细执法职员是否有执法权限;是否对被拆迁人房屋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是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给了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依法投递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是否经由了听证程序等。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需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按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第一,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抗辩。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对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再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假如之前被拆迁人已经过于违法建设的题目,被罚款等,则在拆迁中,房屋不宜再被当作违法建设而不予补偿。

第二,从“一事不再罚”角度抗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划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可以主张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

第三,从处罚时效长进行抗辩。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第四,从法律合用上抗辩。

如前述,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进行认定,只要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分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第五,从违法建设认定主体上抗辩。

对违法建筑的抗辩

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属于规划部分的常设职责,根据《城乡规划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划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划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的四种类型:

第一,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第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第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划定建成的建筑;

第四、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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