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拆迁项目的开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无证房屋问题,很多无证房屋并非是房屋权利人原因导致的,但依然在拆迁补偿标准中与有证房屋区别对待。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一个误区导致的,就是无证房屋是否可以与违建房屋划等号。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其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最后,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不能直接按照违建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也不能简单以房屋建成的年限或是市场指导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更不能不按照政府的“违建房屋补偿价格”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这些行为都与依法认定违法建筑的理念和标准相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应该审慎地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