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拆迁、房屋征收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有人会问,土地征收、安置的补偿协议该由谁签订。
一、征收补偿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征收补偿方式
2、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或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交易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及期限
4、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产权交换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交换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就过渡方式、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二、我该和谁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地方城乡建设委员会、地方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专门为征收而设计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等。
三、如果征收人拒绝履行怎么办?
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征收人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收取补偿协议是当事人和被起诉人的真实含义,是一项有效的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当事人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怎么办?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上级复议或者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确定的承包期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方案,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报告。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