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总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拆迁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威逼利诱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协议。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醒您,以下几类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
第一、无征收依据的协议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并不知道拆迁之前,必须要通过有关机关立项等一系列复查的征收程序后,再由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而公告内容基本明确征收的原因、范围、以及被拆迁人最关注的补偿方案等。而在没有张贴公告的情况下,征收人要求与被拆迁人签订“先拆迁后补偿的协议”,是缺乏法律依据,签订的风险极大,有可能出现“房子拆了,钱没拿到”,此类协议必然不能签。
第二、签约主体没有主体资格
征收人一般就是市、县政府,而如何知道拆迁人是谁呢?一般是通过从拆迁公告的落款即红章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章来进行确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部门的合法签约主体。所谓的拆迁公司、街道、村委等组织,这些组织是没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如果拆迁协议上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被征收人不能签该类协议。
第三、空白协议、内容含糊不清或者不确定的协议
拆迁人为了促成拆迁协议的签订,往往会向被拆迁人承诺很多,拿出空白或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确定的合同来让被征收人签字,口头承诺绝对不能相信。如果拆迁人在空白协议上写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条款,被征收人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口头承诺,就会处于任人宰割的局面。此类协议概不能签。
第四、补偿内容不合理
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搬迁费补偿奖励等重要信息一定要明确具体且补偿合理因为在约定比如早搬奖励之类等奖励金并不是“白给”的。补偿拨款的总额是固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经常会“偷工减料”。因此,对于这类协议一定要被拆迁人仔细检查后,再签约。
第五、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未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是对守约方的一种保护,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特别针对产权置换时,一般会有搬迁过渡期。而容易出现风险就在这个过渡期上,很多时候补偿协议并未约定产权置换后房屋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导致被拆迁人经常约定的过渡期结束,房屋还未交付的情况,而这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被拆迁人却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因此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请不要签字。
所列举的都是典型的安置补偿协议不能签署的情形,但现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复杂的情况出现,让被拆迁人防不胜防,但有一个原则,在签协议前多仔细看看,多认真阅读,不要听对方说,一定要看对方所拿出来的协议内容。如您草率的签约,再想反悔,就困难重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