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原因: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现实中,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拆迁方经常在拆迁过程中拿出地方制定的一些保护性、原则性的标准机械地执行,不做任何调整;又或者拿着几年前的补偿标准来拆现在的房屋,这就直接导致很多被拆迁人“越拆越穷”。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都会提前公布补偿标准。但房屋的价值不是由拆迁方来决定的,而是按照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来决定的,具体需要参考市场上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此外,国家对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居住条件不得低于拆迁之前的水平,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存在不透明,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
第二个原因: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实际价格
很多时候,被拆迁人在拿到拆迁评估报告时经常有这样的错觉,总觉得评估报告上体现出来的价值和自己心里的预期有比较大的差距。其实,在征地拆迁中,评估公司压低评估价格的事情也有可能出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当我们面临征地拆迁时,一定要合理评估自己房屋的价值,做到心里有数。建议多查些资料,向房产机构做一下评估。不被套路陷阱所欺骗。如果评估不合理,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个原因:先拆房后补偿,补拆程序颠倒
虽然法律明确 规定应该“先补偿后搬迁”,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并不一定得到落实。昌运律师就遇到很被拆迁人前来咨询,说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多年过去了依然没有被妥善安置,承诺给的安置房遥遥无期。
拆迁方总是故意拖延,打着安置房源紧缺的旗号,导致很多被拆迁人面临无房可住的严重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不但没有改善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准,反而导致其生存环境更加恶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我们一定要时刻警惕拆迁方违法征收行为,如遇到“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一定不要签订补偿协议,严格按照拆迁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