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拆迁公告应当由谁发布?
这个问题是昌运拆迁律师在拆迁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相对常见的问题,有些地方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或者说有些地方发布拆迁公告的主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这些都成为了我们维权的一大难题。
而发布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等问题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发布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他行政机关未经授权不得发布。有些时候,当地的区县街道办事处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是无法律依据的,属超越职权的行为。
第二个问题:拆迁评估报告由什么机构做出?
评估属于拆迁流程的必经环节。在采纳评估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时候,应当对做出该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的规定,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证、合法的原则。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的过程和结果的运作。
第三个问题:拆迁单位能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吗?
这个问题也属于大家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势逼迁,其就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不得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如果有些过激行为触犯刑法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被拆迁人面临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反映。如果拆迁人在动迁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人身攻击,则按照我们通常所说的应对强拆的手段做好防备。
但需要大家提起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迫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于其违背了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思,则该协议也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而在我们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拆迁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