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合法的强制拆迁?

2023-04-24 16:12:43 昌运拆迁律师 0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迅速的今天,拆迁从过去的新闻里的事件,变成为了每个老百姓都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拆迁工作中,强制拆迁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在过去的舆论报导和影视作品中,“强制拆迁”经常被妖魔化,让普通的老百姓心生畏惧,但其实强制拆迁也是一种有法可依的拆迁行为。为了让广大被拆迁人心中有数,昌运拆迁律师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哪些情况是可以进行强制拆迁的。

既然是强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因此,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按此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有两个作用: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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