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征收补偿主要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一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除了上述的补偿外,某些地方征收人员为了加快征收进度,还可能会给被征收人补助与搬迁奖励。而在所有的这些补偿项目中,对征收补偿整体影响最大的就是房屋价值补偿了。同时,这也是在征收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一点。
通常情况下,若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对于房屋价值产生争议,可以委托第三方房屋评估机构来进行房屋评估以便大致明确房屋的价值。
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某些房屋评估机构出于某些原因将房屋价值评估的结果评估的较低以至于被征收人无法接受的情况。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的发生,被征收人应该提前大致判断自己的房屋究竟价值几何。那么,被征收人应该如何进行判断呢?
首先被征收人要知道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包括哪些。
房屋价值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种:
(1)区位:即房屋所在城市的区位状况,包括当前环境变动以及未来的规划前景。
(2)用途:要区分被征收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如果是非住宅,还要区分是营业性用房还是非营业性用房。
(3)建筑结构:房屋结构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要区分被征收房屋属于哪一种。
(4)新旧程度: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新旧程度。
(5)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根据证件记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
(6)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是属于出让、转让、划拨还是租地等情况中的哪一种。
除了上述几种因素之外,某些房屋可能附带着附属物。这些附属物在房屋征收评估时也是不能忽略的。
而所谓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具有一定用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且对于房屋来说是一种升值:
(3)能计算其价值;
(4)具有合法性。
常见附属物包括: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及其他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应该如何维权?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若其评估结果低于附近的平均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是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若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虽然房屋的评估报告非常重要,但最终的补偿结果却并不是只以报告为准,而是需要双方进行深入的交涉才能得出的。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任何的疑问,此时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就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