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莫名变成了“危房”我们该怎么办?

2020-11-05 10:24:24 昌运拆迁律师 0

拆迁是城市化建设的必经阶段,房屋拆迁在中国大地上已愈演愈烈。“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等名词已走进人们的视线 。谈及危房改造,随之而来的便是以认定危房名义进行拆迁的各种纠纷。直接认定为“危房”就进行拆迁,使得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严重受到侵害,对于社会的安定也制造着潜在危机。那么,面对房屋被认定为危房而面临拆除时被拆迁人应该作何应对呢?

首先,我们要考虑我们的房子到底是不是危房。

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称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由此可以看出房屋在结构上存在危险性,对于人身安全存在危害,这样的房屋才是危房。

其次,我们需要找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认定。

危房的确认也不是说它是危房就是危房,危房是需要鉴定机构进行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都可以申请鉴定。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这样,当我们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要直接拆除时,我们就可以递交申请,要求鉴定,如果不能鉴定出是危房,也就不必担心被强拆,由此保住我们的房屋。遇到拆迁,可以继续要求合理合法的补偿。

特别注意:危房的鉴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还有使用人可以递交申请,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单位还有个人申请鉴定的权利。

最后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当我们的房屋遇到拆迁,对于补偿不满意,不签字,就要被认定为危房而降低或者不予补偿,进行强拆时,不必担心,要向相关机关申请鉴定,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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