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2023-03-07 16:53:05 昌运拆迁律师 0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由于被征收的是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是需要经历审批手续的。但在实践中,为了加快征收进程,某些地方征收人员会利用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这一点,不进行土地征收审批,或是审批程序不合法。

从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角度来看,征收的整个过程就是你把补偿给我,我把地给你。而对于征收审批,几乎不会有多少被征收人去主动关注这件事。

更多的情况下都是被征收人发现自己的征收补偿不合理,在咨询了律师后才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去认真的检视本次征收行为的征收审批。

因此,作为被征地当事人应当主动的去了解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从保护农业生产的角度,对农用地专门设置的一个控制土地用途的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等来具体划分。

同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三,占用耕地的,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城市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因此,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的农田在被征收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

二、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要进行征收,首先需要征收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针对需要征收的土地性质与面积的不同,批准机关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此外,在征收农用地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此时可能部分被征收人对此产生疑惑了,农村的土地不就分宅基地、农用地和林地这几种吗?怎么还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区分呢?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有的耕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基本农田时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第二,基本农田时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第三,基本农田依法征收划定后,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

因此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土地征收公告,查看其是否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的审批。例如,如果被征收土地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则批准机关应当是国务院,如果是省级人民政府则明显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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