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效对复议申请能否被复议机关受理具有很大影响。复议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出复议申请。因此,被征收人若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复议申请时效有三种情况,以下将具体结合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而申请复议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60日时效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则对该时效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申请时效;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申请时效;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申请时效;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申请时效;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申请时效;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申请时效。
综合前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并且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被征收人若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另外,关于60日的概念,应当同“两个月”区别开来,并且该60日是指60个自然日,而非60个工作日。如果60日的最后一天恰好是节假日,申请时效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2年时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前述规定,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时效则应当从其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计算60日复议申请时效。不过,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距离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得超过2年:
①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公告了房屋征收决定,但没有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公告了房屋征收决定,也在公告中载明了被征收人的复议权,但公告方式不对,例如,未采取在显眼地点张贴公告而经行在报纸或其他媒介上公告;虽在显眼地点进行了张贴公告,但很快就撕掉公告使被征收人在时间上不可能知悉房屋征收决定,从而客观上失去了行使复议申请权的可能;
④如果被征收人能够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房屋征收决定时已超过60日常规时效限制的。
(三)可以超过2年申请时效的特殊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复议申请人,以被征收人为例,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种不可抗力必然导致被征收人不能及时行使复议权。常见的不可抗力表现为战争、车祸等意外事件以及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发生后,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计算中止,一直到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方才恢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