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0-10-21 10:02:29 昌运拆迁律师 0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

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只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为前提。结合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即申请人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明确指出哪个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所谓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常见的有请求撤销某具体行政行为、请求确认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确认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行政赔偿等。所谓事实和依据,是指概述复议申请事项的发生过程以及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房屋征收决定。

(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无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

(5)在申请时效内。申请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一定时间以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超过申请时效的,复议机关亦不予受理。

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则上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只有在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为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而决定不予受理的,须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属于其他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若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受理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的原则履行政复议职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过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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