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这五个必不可少!

2020-10-21 14:21:41 昌运拆迁律师 0

一、房屋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

规划包括: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补偿费用应当足额、专户、专用

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拨付到位,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贮存,专项用于房子征收与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实践中,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在征收过程中,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并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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