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如何收集、保全证据?

2020-10-22 09:33:37 昌运拆迁律师 0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进行收集。

书证: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可以收集的书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征收方发布的各类文件和公告;(2)被征收方自己所拥有的各类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以及纳税凭证等等。这些书证对于被征收人来讲是必不可少,例如被征收人可通过审查征收方发布的各类文件,查看其中是否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内容。

物证:如果遭遇房屋强拆,毁坏了被征收方的房屋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现场肯定一片狼藉。被征收人可以收集征收方破坏的物品,以此作为物证证明征收方的违法行为。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此类证据尤为重要,是维权的有力证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录像、录音以及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在收集这些证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的几点内容。(1)在收集证据后,一定要保留原始的记录载体,即拍摄过程中使用的数码相机、手机等设备;(2)证据收集过程中获得的原始文件,一定要保留在原始载体中,切记不能删除,可以将文件拷贝在电脑中,但一定不要以剪切的方式进行,否则原始文件可能会丢失;(3)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可以买一份当天的报纸证明具体的日期;(4)在拍照录像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收集的证据效果清晰,每个细节均清楚明确。(5)一定不要对视频形式的证据采取剪辑等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可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此类评估报告即为鉴定意见,被征收方切记要保存好此类证据,此类证据是征收补偿款数额确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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