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各自的立场往往并不一致。由于被拆迁人知识结构的原因,对征收拆迁的法律知识、政策等知之甚少,加之基本属于第一次遇上拆迁,没有任何经验可言,所以,在进行维权时,难免会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误区。
误区一、胳膊拧不过大腿,认为和拆迁方打官司打不赢
中国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许多被拆迁人一听到征地拆迁案件很多就是要告政府及其部门,第一反应就是和政府打官司打不赢。
在中国,大多数人都认为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等一系列难题,但“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我们的一项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试想一想,如果老百姓告的没道理,就算立了案也是败诉,为什么不给立呢?
在昌运拆迁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确实遇到过地方法院不立案的问题,后来经过律师向高院等上级法院提起司法程序,最终也立上了案。不仅如此,还帮着许多被拆迁人打赢了官司,有通过法院判决胜诉的,还有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在内的各级法制办裁定获胜的。当然,有相当一部分安置补偿纠纷,官司还没有打完,经过调解,拆迁人就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胜与败的标准不在于某个官司的输赢,而是要看最终的补偿有没有更加合理,如果合理了,你就赢了。所以,不要在意一时或一个阶段的胜败,不要问律师能不能打得赢,而要问经过努力能不能使补偿更加合理。
误区二、信“访”不信法。
一边对法院没信心,认为法院听政府的,一边却又找政府上访。访民一边抱怨上访就是踢皮球,一边还在一层一级不断往上告。如此纠结的原因在于抱着“当官要为民做主”的传统观念不放,认为政府应该为老百姓包办一切,就算打官司,法院也得听政府的。
其实,在一个崇尚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功过是非自然应当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解决,就是说“你有权信访,他无权解决”。所以,访民觉得自己像被踢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也就不足为怪了。
而走完一轮信访短则半年,长则一年。一轮解决不了,就启动下一轮上访程序。周而复始,不断轮回。久而久之,就成了一个解不开的死结。2014年初,国家信访局明确表态对于涉诉信访案件一概不接待。这意味着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及与其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误区三、 等。
征地拆迁涉及人数众多,大家谁也不愿意做出头鸟,就选择随大流,希望搭搭便车,等其他人先采取行动或有了结果,再依葫芦画瓢。可是,征收拆迁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等到征收人或行政机关通知“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强拆”时,才发现大事不妙。到了法院或法制办,被告知已经过期了,无法受理。
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对时效有着具体规定。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该在知道该行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未告知诉权的,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两年内起诉;不知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二十年,其他的为五年。一旦超出了法定期限,被(拆迁)征收人将失去胜诉权,即便你再有道理,法制办、法院也会以超期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起诉。所以,大家应该及时行使法律给你的权利,以免过期作废。
误区四、“怕”,遇事畏首畏尾。
在昌运律师接受被拆迁人的咨询时,他们常常提起非法暴力强拆、断水断电等问题。在此昌运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遇到违法之事,大家首先要积极报警,事先可以在室外安装监控,为破案收集保留好证据。如果公安不依法处理,可以告公安违法。在昌运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中,曾代理了一件由于派出所民警违法办案引起的行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公安败诉。从此以后,拆迁地块治安整个好转,拆迁方遇事一报警,公安立马出警赶到。
误区五、“扛”,以武力抗衡,以死相拼。
生活中有时听到一些被拆迁人武力对抗强拆的事件,有用砖头石块砸的,有泼污水汽油的,甚至双方发生冲突,互有伤亡的。其实对于“暴力抗法”这种行为,昌运律师认为非常不可取。因为你的言行一旦过激,触犯了法律,那么你就处于被动状态。要么签协议出去,要么等着法律制裁,因此通过武力维权成功的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
误区六、贪,面对利益得寸进尺。
这里说的贪,是指极少数被拆迁人通过诉讼、信访或其他方式维权后,拆迁方愿意支付的补偿款已经达到或超出了他原先的要求,但自恃手握某个胜诉裁决或其他有利条件,而不断提高自己补偿标准,这是拆迁维权中最忌讳的做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同房同价、市场价补偿”等基本原则,所以,大家可以据此测算一下自家房产值多少钱,把这个价格作为将来争取补偿数额的参照基数,只要接近这个参数了,说明补偿基本到位了。否则,谈崩了,吃亏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