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所谓的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以建设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大棚房问题的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该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和农业用地转非农用地的底线,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国家在近年开展了大棚房整治行动。然而随着整治的进行,相当一部分农民朋友不禁产生这样的疑惑:无论是一号文件还是农业农村部的文件,都在鼓励农村发展休闲农业,进行乡村旅游升级,促进农民增收。那为什么我们的大棚房是不合法的呢?
很明显,产生这个疑惑的原因就是农民朋友对于大棚房的整治范围并不明晰。下面,昌运拆迁律师就给大家简单讲解以下大棚房的认定标准及整治范围。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具体展开来讲包括: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或层数超过一层;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大棚房整治的主要包括:拆除、整改以及完善手续等手段。
拆除类包括: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休闲娱乐设施的;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
整改类包括如下几种: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完善手续类包括:符合国土资[ 2014127 ] 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违法的,查处到位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大事上报省市审定,依法完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