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是由中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但在房屋评估中,可能会出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认同的情况。那么在拿到评估结果之后,咱们被征收人还能更改结果吗?
评估报告的结果只是征收方确定房屋价值的依据,但具体的补偿数额仍是需要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才能得出的结果。虽然评估报告并不能完全决定征收补偿的数额,但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评估报告在其他方面还是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的,因此绝对不能轻易忽视评估的结果。
实践中,不排除因为某些原因评估机构会作出明显不合理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可以不认可此类评估报告。如果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从这几个问题上先审查报告是否合理。
1、评估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如果上述签字、公章都没有,这种评估很可能是不符合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评估报告自然不能签。
2、评估报告是否交付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3、评估机构是否进行了现场勘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报告之前必须安排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了解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如果有些评估机构并没有到现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拍照、勘查然后被征收人就收到一份评估报告,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这种情况下其作出的评估报告自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维权之路可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在此,一定要注意时间点和申请机构的问题。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务必要在收到评估之日起10天以内提出复核申请,且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
第二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在此,要注意的是鉴定申请针对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时间点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且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房屋征收评估的很多程序都与被征收人相关,并不是像实践中出现的那样:被征收人对评估过程全然不知,只收到政府送来的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在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无论采取那种方式,都应该有被征收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