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涉及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后,对该行为不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诉讼。但如果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撤销的情况下,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应由谁起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近几年,由于土地价值大幅提升,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加。所以,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那么,在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谁有权提起诉讼呢?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有三种,分别是:村农民集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
村农民集体: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最主要的一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此为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第二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综合上述规定,《民法典》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从上述法律法规种我们可以得知,三类主体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但在实践种,上述主体往往是由少数村干部作为行为代表的,且主体代表的诉求并非一定与广大的村民们一致。那么如果遇到主体代表不起诉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我们就只能干看着吗?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涉及农民集体权益的纠纷,由于少数村干部不愿提起诉讼,甚至有的村委会的公章掌握在乡、镇政府部门,难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诉讼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从加大土地保护力度的角度出发,对土地违法行为或相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起诉,原告资格应当放宽,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起诉。
这些利害关系人通常包括所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村民,村委会,以及占有、使用争议土地的集体成员(如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
除上述之外,还存在争议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关土地的其他集体成员能否起诉。一般情况下,这类成员不能仅以其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而获得诉讼权,因为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虽然直接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整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响所有集体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这类成员能够举证,证明其虽然没有使用该土地,但土地违法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如相邻权,那么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也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