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如何更有效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2021-12-13 16:26:47 昌运拆迁律师 0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眼看着自己房子要被拆了,却不知道居住了这么久的房子以及土地突然间的变成了违法的了或不是自己的了。

于是为了了解清楚征收中的情况,被征收人东奔西走,四处寻找真相,但在这过程中却四处碰壁,或根本就不知道找谁了解情况。最后结果总是不尽人意。

我们都知道,房屋征收中的各种信息对被征收人而言是非常的重要。法律也规定征收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主动向被征收人公开相关信息。

但是在实践中,某些地方征收人员却因为嫌麻烦等个人原因在信息公开方面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实施公开。或者是在公开方式上选择了最简略的方式,导致并不是所有被征收人都能收到应当公开的文件。

以下这些文件是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的,如果被征收人并没有收到这些文件时,就应当注意了。

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以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这些必须是相关部门要主动公开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以外,相关部门还应当主动公开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如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其次还有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以及最重要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曾经有当事人咨询说:“征收方不给看补偿安置方案,说是“国家机密”,老百姓没资格看到.....”。对此昌运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案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如果征收方不主动公开,那就一定要尽快咨询律师做好维权的准备了。

在明确了自己是否需要信息公开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信息公开应当向谁申请,怎样申请?

对于需要申请才给公开的文件资料,我们就需要主动去申请,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征收方没有公开的话,那我们也要主动的去申请信息公开。那么如何申请呢?又向谁申请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也就是说,申请的对象限于政府部门,而不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党委、纪委等非政府部门。

在申请时我们要仔细检查申请的对象,要向对的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其次,要检查申请的方式。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申请,可能就相当于没有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三个方面。在提交申请书的方式选择上,可以是直接到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

如果被申请机关如果拒不公开怎么办?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答复的,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如果都没有结果,那么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必再受“被踢皮球”之苦。

最后昌运拆迁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信息公开并不是完全免费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申请信息公开的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因此在申请信息公开的时候,咨询一位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自己进行保驾护航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能免去不必要的花费,高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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