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种情况不能成为征收方降低补偿标准的理由

2023-04-27 16:58:34 昌运拆迁律师 0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要保证被征收人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是很多情况下被征收人都发现给的补偿很不合理,而征收方的理由又冠冕堂皇,让人无法反驳。

其实这都是因为被征收人对相关法律政策了解比较少,所以容易被征收方牵着走。结果就是征收方说什么被征收人就信什么,最后征收补偿标准并不能令人满意。今天昌拆迁律师就列举4种常见的情况,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一、房屋自身比较老旧

征收的主要目的就是进行城市更新与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所以在征收范内的房屋往往建造的时间都要比周边的其他建筑早很多。

而且在同一征收范围之内,房屋有的始建也各不相同,有的早有的晚。因此不同房屋外观和质量肯定不同。

对于这类房屋,可能有的征收方就会以房屋已经特别老旧,质量不好等为由,降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

这其实并不合理,房屋的价值并不能完全从外观来判断,而要从房屋的地段、用途、面积等各方面综合考量,以及参考周围房屋的市场价。仅仅以房屋外观看上去老旧而不给或是少给补偿,是非常不合理的。

二、评估程序不合法

房屋评估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补偿结果,如果评估程序不合法,那么补偿结果自然会很低。

比如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擅自选定的,或者评估方法选用不利于被征收人,如住房征收,评估方法用成本法评估,

另外,评估时点也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征收方选择的评估时间点不对也会损害被征收人的补偿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迟迟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而是等到几年后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而在这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有变化,很有可能就会导致被征收人买不起房。

所以,在评估阶段,被征收人也要提高警惕,否则稍有程序上的不合法,就有可能导致自己无法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

三、以房屋违建为由

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经过合法程序被认定为违建,确实要限期拆除,且没有补偿。

但是征地过程中,有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通过单方面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违建来不予补偿或变相督促被征收人在补偿标准较低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通常情况下征收方就会拿被征收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或着其他方面原因自行下发违建认定通知书,并且说:你这本身就是违建,没有补偿的。现在这里征收,就给你点补偿,赶紧签字吧。

事实上,房屋是不是违建并不是征收方空口说了算,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认定,需要实地勘察;对于一些无证房屋,还需考虑其建成的年代及历史因素等。

即便是认定了违建,强制拆除也需经过催告、公告等程序,而且被征收人有听证、申辩等权利,如果这些程序都略过,直接定违建强拆,就是程序违法。

因此当听到征收方说“你的房屋是违建,我们给你的补偿已经够高了,违建一般都没有补偿的,你还是赶紧签协议……”一定要警惕,这很可能是征收方推进征收进度,压低补偿的套路。

四、认定房屋是为危房

还有一种就是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房屋认定为“危房”。

在此情况下直接告知被征收人,你这房屋已经有裂痕了,已经不适合居住人了,现在给予你的补偿已经很高了,如果再纠结下去,等危房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恐怕你拿到的补偿还会再减……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由此来看,如果房屋可以正常居住生活,结构完好,不存在有严重损坏以及承重构件受损的情况。那么从外观看就可能不属于危险房屋。

其次,危房需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是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也是启动危房鉴定程序的法定主体,征收方并没有权利认定危房。

以上就是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四种压低补偿标准或促进征收的情况。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记住,只要自己的房屋合法,征收方想要征收就一定要给予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否则无论对方说什么都不要随意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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