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特征
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条款,不确定性是其主要特征。一般认为,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所谓“公共”的不确定性,是指公共人群的集合个体数量的不确定性。依照当代主流观点,判断“公共”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为地域基础标准,只要是符合一个地域范围内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二是为开放性标准,只要是不确定的大多数人能够受益,就构成“公共"利益。
所谓“利益”的不确定性,是因为利益与价值判断关联紧密,而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人的主观思想活动的结果,受到社会客观事实如文化、宗教、风俗、政治的影响,充满了弹性,无法用恒定的标准加以测定。
(2)公共利益的发展性特征
发展性是公共利益的另一项主要特征。公共利益是连接公权与私权的纽带,它如同一道阀门,控制着公权力能否进入、在多大程度上进入私权领域。因此,公共利益本身是有历史范畴的,社会的不断发展势必导致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需求不断变化,出现曾经的公共利益并非当下的公共利益、当下的公共利益将来变成非公共利益的更迭局面。
(3)公共利益的宽泛性特征
宽泛性是公共利益的第三项主要特征。综合世界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情况看来,“公共利益”包罗了多个领域:
1.交通建设,包括道路河川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
2.国家机关或公立机构办公场地建设;
3.社会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学校公园、医院、图书馆公共住房运动场、公厕等;
4.国防军事设施建设;
5.社会公用事业,包括电力通讯供水、墓地废水废物处理场所等;
6.能源、水利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发电站、水库、防汛等;
7.社会福利事业,包括救灾、防灾、救济贫困等;
8.环境保护、古文物以及古迹遗址保护;
9.土地改革;
10.城镇规划。
归结来看,公共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非经济利益,难怪乎有的德国学者将其称为“总体利益”。
由于公共利益既具有不确定性又兼备发展性与宽泛性,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是开放式的,允许现在依法被确认为公共利益的事项将来准出,也允许现在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将来准入,满足未来社会的不断发展所产生的社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