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协议中有哪些内容必须注明
(1)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签订征收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1、必须公证
征收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征收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征收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2、注意期限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