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整个征收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补偿决定公告之日也是最重要的维权时点之一,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应该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否则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等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根据上述条文,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其次,我们要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决定意味着什么?
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此处的“达不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意见不一致,无法签订补偿协议;二是被征收人没有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但始终不在协议上签字。
此处的“所有权人不明确”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二是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三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送达被征收人后,则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开始生效;(2)被征收人超过复议和起诉的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不采取必要措施,很可能导致司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