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的方法有很多,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当选用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成本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状态为准。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