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的拆迁实践中,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一般只包括以下项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设备、产成品、物资等其他相关补偿;被拆迁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和被拆迁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拆迁房屋的认定
能够被认定为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房屋,一般是指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
(1)经土地房屋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及土地证用地范围内经规划部门批准改扩建并由房屋管理部门确认权属的房屋;有其他合法规划、土地、房产审批手续的房屋;
(2)虽受过行政处罚但事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街道、村办集体生产性企业的房屋;
(3)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影像确认的房屋。对于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侵占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绿地等建设的;或者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或者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无其他任何手续进行非农建设的,不应予以认定和给予拆迁补偿。
2 .设备设施、产品物资等项目的补偿
在拆迁实践中,商业用房内的设备设施、产品物资等项目在补偿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所应参照的标准问题,对此,应做如下区分:
(1)拆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补偿;
(2)拆迁后仍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补偿设备运输费、设备拆装费。物资、产成品、半成品等,按评估补偿货物运输费;
(3)拆迁后不能异地重建或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其被征收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半成品、原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可按折旧后净值或评估价格收购,亦可按评估值一定的比例给被征收人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4)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费用,按相关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补偿。
3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在拆迁实践中,被拆迁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种,一种为货币补偿,另一种为产权置换。对耗能大、污染重、技术含量低、产品滞销、经营亏损的企业,给予货币补偿。对持有合法土地手续且需要重建用地的生产性企业,经被拆迁人申请,可实行土地产权置换。但是,对于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占地的,不应给予其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
4 .对非住宅房屋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
符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是指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应否认定为营业性用房,一般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并设有正式生产经营场所;
(2)按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
(3)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并按时纳税。但是,对于拆迁时已经停产或未经营的企业,不给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