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讲,只要能够在征收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那比什么都开心。可实践过程中,却常因各种原因使得征地拆迁这项本应双赢的项目没有真正的实现,导致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因各种利益纠纷产生矛盾。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与纠纷,但我们一定要记住一件事,即: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因为征收补偿协议是我们保证征收补偿的最重要的一份协议。其中包含的每一项条款对于被征收人来讲都至关重要,切实的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之前先检查主体是否正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内容中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县级以上的部门才有权征收我们房屋的权利,并且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也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负责的。除此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都没有确定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权力。
如果我们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对方主体都不是本次征收工作与补偿工作的执行主体,又如何保证对方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补偿全额支付呢?
对于征收补偿的约定一定要全面
在征收时,其实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补偿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然而某些地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补偿协议上只写明了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子的价值补偿,至于地上附着物以及空地、院落等都写的模糊不清。
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在拿到征收补偿协议的时候,最好给专业的拆迁律师看一看哪里有不合理的地方,千万不能看见有房屋的补偿就直接签字!
必须明确先补偿后搬迁与补偿时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因此,实践征收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都不能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除此之外,昌运律师还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补偿时限,否则千万不要与对方签订补偿协议。
不要轻易相信口头上的约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要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这一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补偿协议上约定的金额一定不能小于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所必要的补偿数额。
实践中,某些地方征收人员会口头说你先签字,后面我们会额外给你XX作为补偿。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协议就很难在进行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