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徽省的杨先生居住的房屋经过某街道办事处的走访、勘察、核实、取证,由该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认定房屋在建设时并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实,并由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违法建筑认定书》确认了杨先生的房屋为违建。杨先生对此并不认同并找到了昌运律师事务所。希望能通过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诉讼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被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案中,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在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才对原告的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而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违建面积239.02平方米,只有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应属主要证据不足。
案件胜诉:
最终,在昌运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了胜诉。结果如下: 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