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杭州市的茆先生接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称其房屋的建设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其对房屋自行拆除。但茆先生对此并不认同,并找到了昌运律师事务所希望昌运拆迁律师能够帮助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昌运律师在经过对案情的了解之后,建议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共提交三份《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报告出具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19日、2017年10月13日、2019年3月8日。上述三分《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与被申请人2020年5月21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间隔过久,在没有充分调查房屋现状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此外,被申请人与2016年11月17日对申请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各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一事立案调查,但直到1010年5月21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过合理办案期限,程序违法。
案件胜诉:
最终,在昌运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了胜诉。判决如下:撤消被申请人与2020年5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