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前应当作出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但家住安徽省的伯先生却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他的房屋遭到了行政强拆但并没有收到纸面文件。因此,伯先生对于这次行政强制行为并不认同并找到了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希望昌运拆迁律师能帮助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昌运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决定依法提起法律程序。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某分局具有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职权,且申请人提供的现场视频和照片,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某分局工作人员亦参与拆除工作。被申请人主张其未参与行政拆除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之前应作出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期限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办事处和某分局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案件胜诉:
最终,在昌运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了胜诉,结果如下:确认某分局,某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