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征拆房屋没有补偿?昌运律师帮助维权!

2021-02-05 14:03:38 昌运拆迁律师 0

众所周知,只要是征地拆迁就会有补偿。无论是那种形式,拆的是何种房屋,但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林先生却遇到了糟心事。某企业在大连市某区内拥有22间房屋,该企业负责人林先生因业务需要长期在外地。当其于2018年回到房间所在地时发现22间房屋早已被拆除。林先生随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获得了《动迁公告》。但直到此时,林先生并未获得任何征收补偿。根据当时有效的《大连某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之规定,当地的征收主体有职责对其依法及时落实合理的征收补偿。但在林先生寄送了《补偿申请书》且对方已经签收的情况下,依旧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无奈之下,林先生找到了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希望昌运拆迁律师能帮助自己维权,拿到自己应得的征收补偿。

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征拆房屋没有补偿?昌运律师帮助维权!

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征拆房屋没有补偿?昌运律师帮助维权!

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征拆房屋没有补偿?昌运律师帮助维权!

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征拆房屋没有补偿?昌运律师帮助维权!

诉讼机关认为:

本案系原告林先生提起的要求被告履行动迁补偿职责的履责诉讼案件。首先应当审查的是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补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原告林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区域范围内,故被告具有原告所诉的案涉补偿职责。

关于原告的履责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诺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具体到本案,在动迁过程中,系由某区土地房屋局发布《动迁公告》,从《动迁公告》的内容看,具体实施动迁的部为某街道办事处。在动迁部门采取的一系列举措中,并未作出书面补偿决定等形式,对外向原告明确具体的补偿数额。

最终案件胜诉:

最终,在昌运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了胜诉。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征收补偿事宜作出补偿决定。


拆迁律师咨询

填写咨询内容后提交,我们会主动给您回电
拆迁类型
拆迁进度
房产手续

Copyright © 2015-2020 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7031185号-2

昌运拆迁律师网 - 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主办

在线律师 短信咨询 电话咨询
您是否遇到拆迁问题? 拆迁补偿低?补偿不合理? 依法维权 您只需一个电话! 点击免费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