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的刘女士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导致其房屋被征收。但是在征收中,征收方在没有给予任何的征收补偿且没与刘女士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将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对此行为不服的刘女士在昌运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征收方强制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为违法。按理说一切都已经尘埃落定,剩下的就是申请国家赔偿了。到了这一步上,虽然听着简单,但实际上却并不简单。因为对于补偿的数额,双方并不能很好的统一意见。
诉讼机关认为:
关于房屋的赔偿的,在本案中征收方在拆除房屋前,并未通知刘女士搬离室内物品,也未告知拆除的时间。介于房屋已拆除,屋内物品已全部灭失造成原告举证困难,法院对该损失难以具体确定,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拍摄的涉案房屋内物品状况的 视频,基于公平原则,认定室内物品损失3万元。关于过渡安置费的赔偿,可进行房源安置。此外附属物、装饰装修和室内物品也都需要予以赔偿。
最终案件胜诉:
在昌运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了胜诉。判决结果如下: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置刘女士套内建筑58.35平方米,建筑面积75.81平方米(户型两房两厅一卫)住宅房屋一套。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女士附属物损失、装饰装修损失7162元,共计32946元。三、限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女士室内物品损失3万元。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女士过渡安置费共计5525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