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宿州市的吴先生其房屋遭到了强制拆除。对此行为不服的吴先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找到了昌运律师事务所,希望昌运拆迁律师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还自己一个公道。经过缜密的考察与对案件的调查,昌运拆迁律师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前应作出书面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建构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办事处和某分局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被申请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案件胜诉: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了胜诉。复议机关作出以下决定:确认某分局,某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